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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稳健发展,加强金融租赁公司的规范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金融租赁公司的定义:金融租赁公司是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其名称中应明确标注“金融租赁”字样。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或在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融资租赁业务描述:融资租赁是一种交易活动,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从供货人处取得租赁物,并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
售后回租业务定义: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其自有物件出售给出租人,随后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这种方式允许承租人与供货人为同一人。
关联方关系与关联交易:本管理办法所指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与关联方之间的关系及交易需符合相关会计准则的要求。
监督管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金融租赁公司进行依法监督与管理。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7 年 第 1 号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于2006年12月28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主 席 刘明康 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