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经手人、证明人签名,是哪个规定?哪一条?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2-19 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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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5-01-05 17:44

根据财政部颁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四十八条,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需具备详细信息。具体来说,凭证需包含以下内容: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则需要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同样需要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其指定人员的签名或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则需要加盖本单位公章。

综上所述,原始凭证的签名或盖章要求,是为了确保凭证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同时也便于后续的审计和管理。对于需要经手人、证明人签名的规定,正是基于这一规范,旨在明确责任,防止虚假或错误的记录产生。

在实际操作中,无论是内部员工之间的业务往来,还是与外部供应商、客户的交易活动,都应该严格遵循这一规范,确保原始凭证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同时,这也提醒企业,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提升其对会计法规的理解和执行能力,以避免违规行为的出现。

总之,需要经手人、证明人签名的规定,是依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的第四十八条,其目的是确保原始凭证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从而维护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企业在日常财务管理中,应严格执行这一规范,以保障会计工作的合规性和高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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