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2-17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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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议对涉嫌制造毒品一案嫌疑人关某某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
广西某某市人民:
广西某县向贵院提请批准逮捕关某某,我广强律师事务所接受关某某委托,指派周峰剑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关某某于2019年9月8日因涉嫌制造毒品被刑事拘留。根据关某某陈述,辩护人认为关某某对制造毒品犯罪活动完全不知情,未进行相关行为,与本案无关。结合关某某的家庭和工作情况,其参与制造毒品活动不符合常理,难以认定其具有作案动机。
一、关某某对基本事实的陈述
关某某陈述,其与丈夫李某某育有二名年幼孩子,2019年7月因女儿受伤,便从广州返回照顾。皮具生意淡季,她留在某市做临时工,同时照顾女儿。2019年9月1日,关某某接李某某电话,帮忙招呼朋友,并在某大排档陪他们吃饭。当晚,关某某接到张三电话,让其下楼,关某某跟随张三离开大排档,之后乘坐张三小车返回龙圩,随后在某某农贸市场下车回家。几天后,关某某被抓获并被刑事拘留。
二、关某某与案件无关
关某某对制造毒品活动一无所知,与李某某的毒品犯罪活动无关。她长期在广州从事皮具生产,拥有员工,租赁场地和宿舍。对李某某工作内容及制造毒品行为完全不知情,无法构成共同犯罪的主观故意。
三、关某某未实施任何行为
关某某并非制造毒品现场被捕,未发现与毒品有关的物品。没有与张三和陌生男子进行制造、交易毒品的证据。单凭接待、搭乘行为不足以证明关某某参与了毒品犯罪。
四、违背生活常理
关某某作为母亲,长期在广州工作,与家庭生活不符参与毒品犯罪。办案机关应核实广州员工及某市工友情况,确保事实清晰。
五、影响家庭
关某某被拘留严重影响家庭及孩子生活。建议依法不予批准逮捕,保障关某某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关某某与制造毒品犯罪无关,建议贵院依法不予批准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