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办法第四章 专家鉴定组的组成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2-17 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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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5-01-10 02:40

浙江省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办法第四章详细规定了专家鉴定组的组成。首先,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共用同一库体,以确保专家资源的高效利用。

医学会需根据医疗损害鉴定争议所涉及的学科专业,确定专家鉴定组的构成与人数。通常,专家鉴定组应由3人以上单数专家组成,以确保讨论过程的客观性与公正性。

医学会应提前通知医患双方,指定时间与地点,从鉴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对于特殊情况,经医学会同意,委托单位可派遣工作人员代为抽取专家。在此阶段,医学会需向医患双方公布专家库中相关学科专业组内专家的姓名、专业、技术职务以及工作单位。

医患双方有权要求专家库成员回避。专家如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损害争议当事人或其近亲属、与争议有利害关系、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医学会需将相关专家名单撤出,并与医患双方签字确认,记录在案。如鉴定专家自知存在上述情形,应主动提出回避,必要时,医学会需通知候补专家参加鉴定并可能延期鉴定。

医学会对医患双方准备抽取的专家进行随机编号,并主持双方随机抽取相同数量的专家编号,最后一个专家由医学会随机抽取。医患双方或委托方还应各自随机抽取若干专家作为候补。

对于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案件,应随机抽取1名以上法医参加鉴定组。随机抽取结束后,医学会需当场公布所抽取的专家鉴定组成员及候补成员的编号,并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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