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制度董事制度的起源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2-18 17:50

我来回答

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31 09:06

董事制度的历史可以追溯至20世纪30年代,其诞生的里程碑是1940年美国实施的《投资公司法》。该法规定,投资公司的董事会中至少需要40%的成员,旨在防止控制股东和管理层的不当行为,以保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在1970年代的“水门事件”之后,公众对公司管理层的信任度下降,对公司治理结构的改革呼声高涨。1976年,美国出台新规定,强制上市公司在1978年6月30日前设立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标志着董事制度的进一步强化。自此,这一制度在英美公司的治理结构中占据了重要地位。


据统计,根据科恩—费瑞国际公司在2000年5月的研究报告,美国《财富》1000强公司的平均董事会规模为11人,其中内部董事占18.2%,即2人,而董事则占81.1%,为9人。国际比较显示,各国对董事的接纳程度不一:英国的董事比例为34%,法国为29%,而美国的这一比例高达62%。这标志着董事制度的快速发展,被赞誉为一场深刻的“董事制度”。


扩展资料

董事制度(The Independent Director System)最早发端于美国。但美国与英国公司法均确立单层制的公司治理结构。也就是说,公司机关仅包括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无监事会之设。因此,董事在实际上行使了双层制中监事会的职能。而在德国、荷兰等国公司法确定的双层制下,公司由董事会负责经营管理,但要接受监事会的监督,董事也由监事会任命。

声明声明:本网页内容为用户发布,旨在传播知识,不代表本网认同其观点,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