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三章 教 育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2-27 0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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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各级制定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划与措施,旨在提高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率,确保他们能够接受普通教育。

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提供了义务教 育,免收学费,并根据实际情况减免杂费。同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残疾学生完成学业。

教育行政部门配置专职或兼职特殊教育干部,以提高特殊教育质量。

普通小学、初级中学等教育机构,必须招收能适应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各类成人教育学校、高等院校也必须接纳符合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收能适应生活的残疾幼儿。

贵州省设特殊教育学校,生源集中的乡、镇设启智班,农村的盲童、聋童、弱智儿童原则上就近随班就读。

各级、残疾人所在单位及社会重视残疾人的文化教育,逐步降低残疾人文盲、半文盲的比例。

从事特殊教育的教职员工和手语翻译人员,享受特殊教育津贴,以激励他们提供优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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