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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9分钟前
依据财税【2008】151号文件,企业获取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国家投资且无本金归还要求的,均需并入当年收入总额。对于特定用途并经批准的财政性资金,若符合财税【2011】70号文件所规定,可视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此文件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企业获得的及其相关部门的补助、补贴、贷款贴息等,但不包括直接减免的及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税收。国家投资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的直接投资。福利企业若取得退税款,并满足文件规定的条件,可认定为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此资金计入收入总额后,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企业需根据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以前年度代弥补亏损、免税收入后的余额填入预缴申报表第4行“实际利润额”,据此计算应预缴企业所得税额。年度申报时,将不征税收入填入主表第16行“不征税收入”。如不符合上述条件,则此财政性资金需计入当年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