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民会议纪要》对民间借贷案件处理的影响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2-02 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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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2 16:12

《九民会议纪要》发布于2019年11月8日,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产生了显著影响。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解析该纪要对民间借贷案件处理的影响:

一、借款合同签订与效力确定的影响

1. 被认定为非法或职业放贷的,《借款合同》将被宣告无效。根据《九民会议纪要》第53条的规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无效。这意味着一旦出借人被认定为非法放贷或职业放贷,借款合同将无效,高额利息无法得到支持,仅能依据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资金占用费。

2. 根据《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出借资金10次以上,可认定为职业放贷人。因此,《九民会议纪要》的这一规定对民间借贷案件代理律师与承办法官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查明出借人是否为职业放贷人,包括其涉案情况及贷款次数。

二、对从事民间借贷的企业和个人影响

1. 对非法放贷及职业放贷的规制,使得以民间借贷为业的公司面临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可能导致部分公司升级为小贷公司,或被迫转向其他业务。

2. 明确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标准,促使部分职业放贷人通过合理手段规避认定,例如委托他人代理实际出借人对外开展借款业务,以避免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三、出借人“高利”转贷行为的影响

1. 《九民会议纪要》第52条指出,民间借贷中出借人资金必须为自有资金,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并转贷给借款人的行为扰乱了信贷秩序,此类借款合同被认定无效。

2. 一旦被认定为“高利转贷”,借款合同无效,出借人仅能请求借款人返还借款本金或支付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资金占用费,这可能促使该类业务风险过高的借款人停止此类业务。

四、公司担保人与担保条款的影响

1. 《九民会议纪要》第41条强调,即使担保人加盖的印章为假章,如果担保人的代理人已取得公司合法授权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合同依然有效,公司应承担担保责任。

2. 该规定对《借款合同》签订过程中的证据搜集具有指导意义,可能会促使签订合同时更多地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字,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五、借款利息计算的影响

1. 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替代原有的贷款基准利率。《九民会议纪要》规定,人民裁判贷款利息的基本标准应改为LPR。

2. 《九民会议纪要》第51条对变相利息的认定进行了明确,出借人以服务费、咨询费等名义收取利息的,最高严守法定利率红线,不允许超过年利率24%。

六、借款合同中担保物权的影响

1. 《九民会议纪要》第57条指出,借新还旧后,旧借款的担保物权随之消灭。除非双方明确约定,否则出借人无法对新借款行使担保物权。

2. 在房地分别抵押情形下,《九民会议纪要》第61条明确规定,应按照《物权法》第199条的规定确定清偿顺序,保障了房地一体原则,对抵押权的实现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综上所述,《九民会议纪要》通过上述多方面规定,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产生了显著影响,特别是在借款合同签订、利息计算、担保物权实现等方面,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指导。这些规定旨在规范民间借贷市场,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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