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什么责任?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14:51

我来回答

2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7 08:02

承担无限责任。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五十三条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

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律师事务所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律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律师事务所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扩展资料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五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履行管理职责,教育管理本所律师依法、规范承办业务,加强对本所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不得放任、纵容本所律师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煽动、教唆和组织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静坐、举牌、打横幅、喊口号、声援、围观等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法手段,聚众滋事,制造影响,向有关部门施加压力;

(二)对本人或者其他律师正在办理的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和评论,恶意炒作案件;

(三)以串联组团、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组织网上聚集、声援等方式或者借个案研讨之名,制造*压力,攻击、诋毁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按照人民*通知出庭参与诉讼,或者违反法庭规则,擅自退庭;

(五)聚众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否定国家认定的邪教组织的性质,或者有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六)发表、散布否定*确立的根本*制度、基本原则和危害*的言论,利用网络、媒体挑动对党和*的不满,发起、参与危害*的组织或者支持、参与、实施危害*的活动;以歪曲事实*、明显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方式,发表恶意诽谤他人的言论,或者发表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7 08:03

律师事务所实行国办改革后,均适用公司法人制度。律师合伙人以出资为限承担责任。

声明声明:本网页内容为用户发布,旨在传播知识,不代表本网认同其观点,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