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讯问嫌疑人的地点上有没有具体的要求和规定?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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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02 02:05

  按照法律规定,*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地点,根据具体情形确定,对于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可在*机关讯问;被拘留后在看守所讯问;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法律依据: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条 *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一百二十一条 ,拘留犯罪嫌疑人,应当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拘留证。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捺指印,拒绝签名、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注明。
  紧急情况下,对于符合本规定第一百二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犯罪嫌疑人带至*机关后立即审查,办理法律手续。
  第一百二十二条,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异地执行拘留的,应当在到达管辖地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
  第一百二十四条,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应当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释放通知书,看守所凭释放通知书发给被拘留人释放证明书,将其立即释放。
  第一百九十三条,*机关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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