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等级和公务员等级有什么联系,比如国家级副职有2-4级,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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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2 17:11

国家公务员共有十五个等级

国家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1、总理,一级;

2、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

3、正省、部级,三至四级;

4,副省、部级,四至五级;

5、正司、厅级,巡视员,五至七级;

6、副司、厅级,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7、正县、处级,调研员,七至十级;

8、副县处级,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

9、正乡、科级,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10、副乡、科级,副主任科员,九至十*;

11、科员,九至十四级;

12、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三章 职务与级别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

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

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

第十六条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

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第十七条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

确定。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

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置本

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九条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

*规定。
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

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2 17:11

一、公务员级别的概念

公务员除了其所任职务以外,还有级别。公务员的级别高低,既体现公务员所任职务的等级高低、责任轻重和职位难易程度,又反映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等素质条件和工作状况。这是我国公务员制度的一个特色。

各国公务员都有级别,但确定级别的依据和级别所反映的内容不尽相同。在美国等实行职位分类的国家,公务员级别反映的是公务员所在职位的责任轻重和难易程度,与公务员本身的资历条件无关,级别不随人变化。责任轻重和难易程度相同的职位划入同一级职位,职位的工作任务和责任不变,级别也不变。而在实行品位分类的国家,公务员的级别主要反映公务员本身的学历、资历等条件,级别随人走,同一职位可由级别不同的人来担任。我国公务员的级别,既考虑了职位分类的因素,又吸取了我国传统的*品位制度、干部等级制度以及现代品位分类的因素。

二、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曾经规定,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十五级。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分别是:(一)*总理:一级;(二)*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根据**组织部1993年9月发布的《关于中国*党机关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实施意见》,党的机关工作者的级别划分,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执行。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1)*总*,**局常委:一级;

(2)**局委员、候补委员,**处*,中纪委*:二至*;

(3)*各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委*,中纪委副*:三至四级;

(4)*各部副*,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副*、常委,中纪委常委,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四至五级;

(5)*各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各部*,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副*,巡视员:五至七级;

(6)*各部副*,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各部副*,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副*,地、盟(市、州、直辖市的区)委委员(常委),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常委,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纪委*,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7)*,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各部*,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委*,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纪委副*,调研员:七至十级;

(8)副*,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各部副*,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委副*、常委,地、盟(市、州、直辖市的区)纪委委员(常委),县(市、旗、省辖市的区)纪委*,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

(9)科长,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委各部*,乡(镇)**,县(市、旗、省辖市的区)纪委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10)副科长,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委各部副*,乡(镇)*副*,县(市、旗、省辖市的区)纪委常委,副主任科员:九至十*;

(11)科员:九至十四级;

(12)办事员:十至十五级。另外,各级党的机关中与上述职务相对应的其他职务,也适用上述规定。

本法规定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但没有对具体的对应关系作出规定,这就为改革留下了空间。根据有关部门设想的新的级别设置方案,将来要增加级别数量,扩大相邻职务层次的交叉对应幅度,同时体现向基层倾斜的指导思想。我国92%的公务员,其职务层次处于主任科员以下,因此职务层次越低,与级别的交叉对应幅度应当越大。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2 17:11

对应工资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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