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什么是履约担保金,什么是超额履约现金担保?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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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3 02:44

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目的是为防止承包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违反合同规定或违约,并弥补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其形式有履约担保金、履约银行保函和履约担保书三种。
履约担保金是中标方在签订合同后向业主缴纳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保证能够按合同完成任务,不会干一半就跑了。任务完成后履约担保金才能返还。
履约担保金可用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额度为合同价格的10% 。

超额履约现金担保制度就是业主设计并提前公布业主估算价,以指导投标人报价。同时,将业主估算价的80%至85%作为评标基准价,以评标基准价为限,低于评标基准价中标的,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在提供合同价10%的正常履约担保的同时,还要提供中标价与评标基准价差额的数倍现金作为担保。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3 02:45

差额履约保证金是什么?差额履约保证金与履约保证金关系-工保网

差额履约保证金与履约保证金,从字面上来看两者明显存在一种从属的范畴关系。事实也是如此,长期以来,差额履约保证金一直作为履约保证金的一部分所存在,与履约保证金是从属与被包含的关系。

在国家正式发布清除各类建设工程保证金*前,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主要分为两部分:基本履约保证金和差额履约保证金。

基本履约保证金

即是指工程招标人为保证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防止中标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违反合同规定或违约,由招标人与中标人约定并由中标人按中标金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的作为保证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资金。

差额履约保证金

即是指为防止投标人恶意低价中标给投资项目带来的风险,由招标人与中标人约定并由中标人按照中标价与最高限价的部分差额缴纳的作为其保证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资金。

从概念上可以看出,差额履约保证金存在的目的即是为了防止工程投标过程中,投标人恶意低价中标所带来的风险隐患,如:工程工期的风险隐患、违法分包、转包的工程质量风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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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额履约保证金的风险保障作用

建设工程投标过程中,一些投标人为了中标,会刻意将造价压低到成本价之下,中标后或通过在施工时以增项、洽商等手段,大幅度增加造价;或通过违法转包、分包,从下游牟取利益。两种方式都不同程度的对建筑市场、建设工程项目造成严重伤害。前者扰乱建筑市场正常秩序,不规范承建商进场,恶劣手段低价中标,排挤规范承建商;后者直接影响建设工程项目质量。

尤其对于违法转包、分包情况,分包商层层逐利之下,令一些不具备相关资质的施工队伍有了进场机会,或是与缺乏管理能力与风险实力的“包工头”合作,这些良莠不齐的“合作者”完全无法对工程质量作出保证,一旦出现事故问题,大多没有能力对后果负责,往往一走了之,将“烂摊子”丢给企业,为企业造成严重损失。

差额履约保证金即是为应对上述情形应运而生,通过对投标结果价格的相关评估考量,招标方会针对低价中标者提出差额保证金的质押要求,以确保工程项目得以顺利进行,并且当出现因低价中标而出现的相关损失时,可以凭借投标人质押的差额保证金进行弥补,同时依据合同规定保留对投标人的索赔权利。

差额履约保证金的具体风险保障机制,主要分为两部分:

依据不同评标考量,制定不同缴纳比例

一般建设工程投标,实行经评审最低价投标价法的工程,凡中标价净价低于基准价中标的,中标人在提交基本履约保证金的同时,提交基准价与中标价净价之差额的3倍差额履约保证金;实行比选、竞争性谈判的,中选人在提交基本履约保证金的同时,提交基准价与中选价净价之差额的2倍差额履约保证金。

制定工期返还制度,提高风险保障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方依据工程工期进度制定差额保证金的返还办法,一方面倒*承包方按照合同要求,按时按质完成工期进度;另一方面为可能出现的风险损失,留下风险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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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除差额履约保证金

低价中标需高履约担保

在原本的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制度体系下,履约风险保障由“基本履约保证金+差额履约保证金”共同组成,而自2016年国家发布文件要求全面清除各类保证金,差额保证金被列入清除范围,原本的履约风险保障机制自然被有所削弱。

不过好在2018年7月,住建部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实施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要求在建设工程投标中,采用最低价中标的工程应当推行高保额履约担保,且金额应在招标文件中确定。

如此“一减一增”,既在整体上保证了建设工程的履约风险保障机制作用,又避免了保证金名目繁多,建企苦不堪言的机制弊端。而且需要注意的是,履约保证金仅仅是履约担保的一种形式,除此之外履约担保还包括:银行保函、保险保函、担保保函、分离式保函等保函形式。

在国家提出清除各类保证金*措施的同时,也积极推进各类工程保函代替保证金制度。这一方面减轻了建企的保证金压力,另一方面也令具有高风险把控能力的第三方担保主体——保险公司,参与到工程履约风险保障体系中。

履约保证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应投保人(承包方/施工方)的要求,向被保险人(发包方/业主)提供的,保证被保险人履行工程建设合同责任和义务的保险。作为对于承包商工程合同履约的担保,其作用包括履约担保与违约赔偿:一方面是向业主担保承包商的履约能力和信用;另一方面是在履约危机出现时作为业主的补偿资源。

前者,保险公司会在开具保单前从工程资质、履约经历、项目管理及技术力量和工程设备等投入方面对承包方进行履约能力调查,考量其能否顺利履约的能力;后者,则是对发生在保险责任范围和保险金额内的履约事故,发挥风险补偿作用。

而保险公司作为发挥上述风险保障功能的担保主体,因为自身具备更高的风险把控能力,通过履约保证保险参与到建设工程履约风险保障活动中,无疑会在原有履约保证金所建立的履约风险保障机制上,添加一股新的保障力量。并且这种保障力量,是可以覆盖整个生命周期的,即保前的风险评估、保中的风险监测与建议以及保后的风险补偿。从这个维度来看,新的工程履约风险保障机制无疑更完善、强大。

目前,国家*上已明确清除各类名目繁杂的工程保证金,差额履约保证金也在清除范畴内。同时,建筑市场已形成新的工程履约风险保障机制,发挥着更完善的风险保障作用。不过受部分地区*落实进程的影响,差额履约保证金尚未完全退出履约风险保障舞台,但这也只是个时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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