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代理的一些法律问题 求专业人事给予帮助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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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5-05 19:06

  如果说那家店无代理权的,并且授权公司拒绝追认其代理行为,那么被代理公司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撤消代理行为.
  你可以去揭发对方,
  但如果授权公司追认其代理行为,那么其行为是合法的
  所以你首先去该去咨询一下授权商.

  一、无权代理的表现

  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可见,无权代理并非代理的种类,而只是徒具代理的表象却因其欠缺代理权而不产生代理效力的行为。我国《民法通则》将无权代理概括为三种表现:

  1.未经授权的“代理”。民事主体未经他人授权,也没有法律的规定或国家主管机关的指定而擅自以他人名义所为的行为。

  2.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代理权基于被代理人的撤销、有效期限届满、代理事务已完成或附解除条件之代理中在因条件成就而消灭后,原代理人仍以原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

  3.超越代理权限的“代理”,则超越代理权限的部分属于无权代理。

  二、无权代理的效力

  无权代理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过,这种状况在有关当事人依法行使权利加以处置之前尚处于或然状态。为了稳定社会经济关系,我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有关条款规定了有关当事人处置无权代理的各项权利及其法律后果。

  (一)本人的追认权和拒绝权

  追认权是指本人对于他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擅自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无权代理行为承认其效力,同意承受其法律后果的权利。该权利实质上是对代理权的补授,属于形成权。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的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的追认,被人量人才承担民事责任。可见,无权代理一经本人行使追认权予以追认即转变为有权代理,该行为自始产生的法律后果皆由本人承受。

  应当注意的是,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还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相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现的,视为同意。”这是我国民事立法有关本人对于无权代理行使追认权适用沉默形式的法律根据。

  拒绝权是指本人对于他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擅自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无权代理行为不予以追认的权利。本人拒绝追认,意味着本人不同意承受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基于本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的无效从或然状态转变成最终确定无效。即“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无权代理行为自始发生的法律后果均对本人不产生法律效力。此外,根据合同法第48条第2款的规定,在第三人发出催告后的1个月内,本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5-05 19:06

你的代理权是什么级别的? 你说的不够详细!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5-05 19:06

我觉得你该去咨询授权商,是不是只有授权代理商可以销售他们的东西;或者说有什么授权书证明什么的才可以销售或者代理。那除此之外,你应该不可以阻止人家和你在相同城市或者店内销售东西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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