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诈骗可以向当地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报案或登陆公安部网络安全监察举报网站举报;遭遇网络诈骗应带齐证据到网监公安机关报案;网络诈骗金额达到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才能立案;遭遇网络诈骗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积极配合侦查以追回被骗款项。
法律分析
一、网络诈骗在哪里可以举报
网络诈骗可以举报的地点是当地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处报案,或者登陆公安部网络安全监察举报网站举报,也可以到当地派出所报案。
报案地点可以向案发地、诈骗行为实施地、诈骗结果发生地、嫌疑人住所地报案,也就是可以选择在你的住所地,也可以选择在犯罪嫌疑人的住所地报案,两地警方任何一方接到报案后均应受理。
二、遭遇网络诈骗怎么追回钱
因为网络欺诈涉嫌犯罪,第一步肯定要带齐证据(如聊天记录、付款凭证、商品网页等,打印好,提供书面文件),到网监公安机关网络警察部门报案(最好是区一级公安部门,派出所基本无相应警种),立案后才可以进行下一步侦查和处理。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等专业网站,作为行业组织或第三方机构,不是国家执法机关,没有执法权,仅能起到信息披露的作用,即通过发布您的投诉信息,帮助更多的网友避免上当。投诉信息可以教育消费者,起到事先警示预防的作用,所以您在这类网站发布投诉信息对广大网友是有价值的。
三、网络诈骗多少金额受理
网络诈骗金额达到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才能立案。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刑法》为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遭遇网络诈骗,最正确的救济办法就是报警。如果遭受诈骗的金额已经达到了立案金额,那公安机关就会予以立案登记。如果诈骗的金额没有达到立案金额,报警之后,公安机关会登记备案,若有其他受害人,公安机关就会根据案情、涉案金额、涉案范围等予以立案侦查。
在报警之后,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积极提供相关的案件信息,以便公安机关能够尽快地追回被骗款项,从而挽回自己的损失。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诈骗的方式也层出不穷,在遭遇网络诈骗之后,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使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处。
结语
网络诈骗举报地点多样,可向当地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报案,或登陆公安部网络安全监察举报网站,也可到当地派出所报案。追回被骗款项需带齐证据,向网监公安机关网络警察部门报案,立案后进行侦查处理。发布投诉信息可警示预防,但执法权仅归国家机关。网络诈骗金额达一万元以上方可立案,报警后需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以追回损失并维护合法权益。请及时报案,让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