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权的维权方式
一、联系网络用户,要求其删除信息
网络侵权,自然首先是有网络用户发起,网络用户就是网络侵权的始作俑者,毫无疑问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在遭遇网络侵权时,直接与发布信息的网络用户交涉是保障权益的第一步,要求其删除信息,防止不当信息进一步传播,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告知网络服务提供者,敦促其采取必要措施
网络世界属于虚拟世界,网络实名制尚未落实,在不知对方真实身份的情形下,对方有恃无恐,然而,权益被侵害者不必为此懊恼,在无法联络网络用户时或者网络用户根本不予理睬时,受害人可以联系网络服务提供者,告知其相关信息,敦促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不当信息的传播。
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商能够及时采取措施防止被侵权人损害进一步扩大自然是皆大欢喜,然而,这只是一种理想状态,在网络用户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都不予配合的情形下,被侵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被告人的选择上,若是仅由网络用户造成损失,应以网络用户为被告,若发生《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及第3款所规定的情形,被侵权人可选择起诉网络用户,也可选择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单独起诉其中一方时,其可以请求追加另一方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
在请求内容上,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侵权人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或者恢复名誉等责任,侵权人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网络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裁判文书等合理的方式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侵权人承担。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依据《侵权责任法》第20条和第22条的规定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