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怀疑自己因为工作原因患得职业病或者受到职业伤害时,如何认定职业病,需要根据卫生部《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向相关单位申请职业病鉴定,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关于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卫生部有统一明文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2013年公布实施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当事人申请鉴定时,只需提供鉴定申请书和原诊断证明书(已作首次鉴定的需要提供鉴定书)等。
一、关于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卫生部的规定是什么
1、职业病诊断需要以下资料:
(一)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
(二)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四)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
(五)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
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后,应当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2、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者、用人单位基本信息;
(二)诊断结论。确诊为职业病的,应当载明职业病的名称、程度(期别)、处理意见;
(三)诊断时间。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加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核盖章。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一式三份,劳动者、用人单位各一份,诊断机构存档一份。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规定。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3、当事人申请职业病鉴定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职业病鉴定申请书;
(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申请省级鉴定的还应当提交市级职业病鉴定书;
(三)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