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为了保障工程施工过程中工人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工程施工的进度。防止爆破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程,凡是进行爆破工作人员,都必须遵守本规章制度。 1.管理制度与职责范围
1.1各种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的爆破器材;
1.2在爆破工程中推广应用爆破新技术、新工艺、新器材和仪表,必须经爆破作业的主管部门鉴定批准;
1.3进行爆破工作的单位,必须设有爆破工作领导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班长,爆破员和爆破器材库主任;
1.4凡从事爆破工作的人员,都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合格证;
(爆破工作领导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由经过爆破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的工程师、技术员或经验丰富的爆破员担任;爆破器材库主任和爆破班长由爆破技术人员或经验丰富的爆破员担任)
1.5爆破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5.1年满十八周岁,从事过一年以上与爆破作业有关的工作; 1.5.2工作认真负责;
1.5.3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1.5.4体检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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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按爆破员培训大纲的要求,进行过培训并考试合格。 1.6爆破员从事新的爆破工作,必须经过专门训练。 1.7爆破工作领导人的职责:
1.7.1主持制定爆破工程的全面工作计划,并负责实施; 1.7.2组织爆破业务,爆破安全的培训工作和审查、考核爆破工作人员与爆破器材库管理人员;
1.7.3监督本单位爆破工作人员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组织领导安全检查,确保工程质量;
1.7.4组织领导重大爆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总结工作; 1.7.5主持制定重大或特殊爆破工程的安全操作细则及相应的管理条例;
1.7.6参加本单位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8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职责:
1.8.1负责爆破工程的设计和总结,指导施工,检查质量; 1.8.2制定爆破安全的技术措施,检查实施情况;
1.8.3负责制定盲炮处理的技术措施,进行盲炮处理的技术指导;
1.8.4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9爆破器材库主任的职责: 1.9.1负责器材库管理细则;
1.9.2及时上报质量可疑及过期的爆破器材; 1.9.3组织或参加爆破器材的销毁工作;
1.9.4监督检查库区安全情况、消防设施和防雷装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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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爆破班长的职责:
1.10.1领导爆破员进行爆破工作:
1.10.2监督爆破员切实遵守爆破安全细则和爆破器材的保管、使用、搬运制度;
1.10.3有权制止无“爆破员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爆破工作; 1.10.4检查爆破器材的现场使用情况和剩余爆破器材的及时退库情况。
1.11爆破员的职责:
1.11.1保管所领取的爆破器材,不得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准擅自销毁和挪作他用;
1.11.2按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 1.11.3严格遵守本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
1.11.4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或处理;
1.11.5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交回爆破器材库。
2.爆破作业的基本规定
2.1爆破作业地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禁止爆破工作: 2.1.1有冒顶或边坡滑落危险;
2.1.2支护规格与支护说明书的规定有较大出入或工作面支护损坏;
2.1.3通道不安全或通道堵塞;
2.1.4爆破参数或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
2.1.5距工作面20m内风流中沼气含量达到或超过1%,或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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沼气突出征兆;
2.1.6工作面有涌水危险或炮眼温度异常; 2.1.7危及设备或建筑物安全,无有效防护措施; 2.1.8危险区边界上未设警戒; 2.1.9光线不足或无照明;
2.1.10未严格按本规程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2.2禁止进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的人员穿化纤衣服; 2.3装药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2.3.1装药前应对峒室、药壶和炮孔进行清理和验收; 2.3.2使用木质炮棍装药;
2.3.3装起爆药包、起爆药柱和硝化甘油炸药时,严禁投掷或冲击;
2.3.4深孔装药出现堵塞时,在未装入雷管起爆柱等敏感爆破器材前,应采用铜或木制长杆处理; 2.3.5禁止烟火; 2.3.6禁止用明火照明;
2.4填塞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2.4.1装药后必须保证填塞质量,峒室、深孔或浅眼爆破禁止使用无填塞爆破;
2.4.2禁止使用石块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 2.4.3填塞要十分小心,不得破坏起爆线路;
2.4.4禁止捣固直接接触药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冲击起爆药包;
2.4.5禁止在深孔装入起爆炸药后直接用木楔填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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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禁止拔出或硬拉起爆药包或药柱中的导火索、导爆索、导爆管或电雷管脚线;
2.6炮响完后,露天爆破不少于5min,地下爆破不少于15min,才准爆破工作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地点; 2.7严禁在残眼上打孔; 3.爆破警戒信号
3.1爆破工作开始前,必须确定危险区的边界,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3.2地下爆破应在有关的通道上设置岗哨;回风巷应使用木板交叉钉封或设支架路障,并挂上“爆破危险区,不准入内”的标志;爆破结束,巷道经过充分通风后,方可拆除回风巷的木板及标志;
3.3爆破前必须同时发出音响和视觉信号,使危险区内的人员都能清楚地听到和看到;(应使全体职工和附近居民,事先知道警戒范围、警戒标志和声响信号的意义,以及发出信号的方法和时间)
4.爆破后的安全检查和处理
4.1爆破后,爆破员必须按规定的等待时间进入爆破地点,检查有无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等现象;
4.2爆破员如果发现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等现象,应及时处理,未处理前应在现场设立危险警戒或标志;
4.3只有确认爆破地点安全后,经当班爆破班长同意,方准人员进入爆破地点;
4.4每次爆破后,爆破员应认真填写爆破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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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盲炮处理
5.1处理盲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5.1.1发现盲炮或怀疑有盲炮,应立即报告并及时处理,若不能及时处理,应在附近设明显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5.1.2难处理的盲炮,应请示爆破工作领导人,派有经验的爆破员处理;
5.1.3处理盲炮时,无关人员不准在场,应在危险区边界设警戒,危险区内禁止进行其他作业; 5.1.4禁止拉出或掏出起爆药包;
5.1.5电力起爆发生盲炮时,须立即切断电源,及时将爆破网络短路;
5.1.6盲炮处理后,应仔细检查爆堆,将残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来,未判明爆堆有无残留的爆破器材前,应采取预防措施; 5.1.7每次处理盲炮必须由处理者填写登记卡片。 5.2处理浅眼爆破的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5.2.1经检查确认炮孔的起爆线路完好时,可重新起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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